审判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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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1搜课网
2022-01-13 17:42

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作用:
1、组织合议庭成员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庭详细研究庭审分工、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如庭前证据交换等,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事项。
2、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和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和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事项。
3、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主持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认证,依法传唤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和宣读到庭的证人证言,主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休庭合议后当庭审判,宣布休庭、闭庭等项。
4、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5、审核并签发有关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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